理论教育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足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足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如对氮指标它只规定了氨氮的出水标准,对总氮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纵容了企业在污水处理排放过程中投机取巧,对水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对个别指标如磷规定过严,就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要全面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足问题

浙江省2015年处理排放约5.43万吨的TN,占河流氮输出总量的20.72%,是仅次于生活污水的第二大污染源。浙江214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标准的有167家,它对城镇污水厂出水水质设定了三级标准,其中: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有79家,占47.3%;执行一级B标准的有69家,占41.3%;执行二级标准的有19家,占11.4%。将该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对比发现: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一级A或一级B标准的水相当于地表水体系中劣Ⅴ类水。这种水质排放到无自净能力或自净能力低的环境中,导致水体不但没有得到修复,反而受到污染。其余污水处理厂援引的标准主要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对城市生活污水的针对性不强。此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如对氮指标它只规定了氨氮的出水标准,对总氮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纵容了企业在污水处理排放过程中投机取巧,对水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对个别指标如磷规定过严,就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要全面达标又有一定难度。(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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