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休耕制度在中国实行时间较晚,中国学者对于休耕政策细节涉及内容的研究较少,对具体实施途径缺乏经验,尤其是与农户直接利益相关的补偿标准的制定问题,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不多。对于休耕补助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户的受偿意愿和需求,以及休耕补助标准和方案制定方面。
休耕政策与农户这一微观行为主体关系密切,休耕需要重点考虑农户的意愿和需求。而休耕补偿政策制定是推行休耕轮作制度的核心(Lu et al.,2017)。农民在选择是否参与休耕计划时首先会考虑自身的经济损失。如果休耕项目的补偿政策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农户参与休耕的积极性必定会降低。国内很多学者对农户参与耕地休养的意愿和需求进行分析研究,主要方式和实例有:采用小范围实地调查的方式,或基于问卷调查对吉林市长春市合心镇农户参与情况和补偿模式进行分析(马宏阳,2016);或以农户自主参与为原则,通过设计成本低、非强制性的多种参与方式相结合的模式(沈孝强、吴次芳,2016);或基于二元Logistic对鄱阳湖粮食产区农户意愿进行分析(李争、杨俊,2015);或基于多元Logistic模型对农户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需求进行分析(李广东,2010);或以土地流转模式为基础对休耕补偿政策和农民参与模式进行设计(张慧芳等,2013);或对重庆市涪陵区、丰都区农户的经济补偿需求意愿进行分析(尹珂等,2015);或基于IAD延伸决策模型分析影响因素(俞振宁,2017)。其研究结论普遍表明,不同的家庭人口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耕地质量、生态休耕意愿指数、休耕补偿期望值产权明晰度、环保意识、休耕规则、休耕期望补偿值等方面,对应农户耕地休耕意愿有较大差异。例如,在对鄱阳湖地区农户的调查中发现,愿意休耕的农户比例为48.54%,且有51.46%的农户认为休耕补偿标准应当等于休耕面积的总产值(李争、杨俊,2015)。(www.daowen.com)
适度补偿金额对于激励农户参与休耕是直观且有效的,过低的补偿金额会起不到激励农户休耕的作用(Xie et al.,2018),但是仅仅通过提高补偿金额来提升农户参与休耕的意愿,不仅会加重政府负担,也不利于提高政策效率。因此,俞振宁等(2018)设计了多元化补偿方案,对农户进行选择试验,研究了农户补偿偏好及其影响因素;Xie等(2018)运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提出了对休耕农户实行动态补偿的策略;也有学者参考西部地区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偿标准制定休耕土地粮食补偿或者资金补偿标准(郑兆山,2002);或借鉴国外研究结果,从生态补偿角度研究耕地休耕补偿机制(杜振华、焦玉良,2004;王军锋、侯超波,2013;吴萍,2016);或采用机会成本法或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王学等,2016;谢花林、程玲娟,2017);或提出建立整合政府补偿、社会补偿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多种休耕补偿激励模式(王晓丽,2012);或针对华北地下漏斗区、耕地质量严重退化区等局部区域开展调查分析,得出休耕补偿的估算值(王学等,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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