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配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慎重稳妥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意见》实际上赋予了农户宅基地有条件抵押权,突破了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但从试点情况来看,宅基地抵押还有很大探索空间。
从现行法律政策分析,农村宅基地抵押融资面临法律不支持、农户失地失所和抵押权难以实现三大风险。法律风险方面,包括现行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定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受限、农民住房抵押登记存在法律障碍、法律解释和已有政策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户失地失所风险方面,主要原因在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户抗风险能力低、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抵押权实现风险方面,既源于法律风险,还源于宅基地担保价值及其评估问题、宅基地抵押担保成本问题、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担保物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问题。(www.daowen.com)
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为落实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开辟了重要渠道,将极大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同时,对于法律障碍、农民失地和抵押权难实现的风险也不可低估。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改革思路,加大探索力度。(1)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立法。解决合法性问题,是有序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前提,也是化解各类风险的基础。有的地方将宅基地使用权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抵押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一种规避了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但这一做法改变了农村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与《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相矛盾。有的地方由人民法院表态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由于缺乏国家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的支持,同样面临法律风险。(2)加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索力度。宅基地价值大小,决定宅基地抵押担保功能能否充分实现。为此,要加大宅基地流转探索力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充分释放农村宅基地资产潜力。(3)建立健全农户宅基地抵押风险分担机制。在宅基地保障属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既赋予宅基地抵押担保权能实现融资目的,又保障农户在遭遇风险时保留基本住房权利,是宅基地抵押担保制度设计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为此,有必要研究建立农户宅基地抵押风险分担机制,如规定抵押人最低条件(农户住有所居、宅基地无权属争议等)、分类构建宅基地抵押制度、完善抵押物处置方式(因地制宜采取过渡处理、贷款重组、按序清偿等)、设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政府性担保公司、采取集体担保多户联保方式等。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由市县政府出面为农户宅基地抵押直接提供担保的做法并不妥当。(4)防范和化解抵押权实现风险,包括保障金融机构自主商业化运作、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加强资产评估、搭建流转平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补偿激励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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