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要求,“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上述规定肯定了宅基地流转的改革取向,但“集体内部流转”的要求,在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试点做法也不尽一致。
试点做法归结起来,一是把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作为试点重要内容,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赠予、继承等,有的只明确转让、出租(余江),有的则放宽到买卖、互换(义乌)。二是流转范围限定在农村集体组织,但大都超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本县范围内(余江);有的是本乡镇范围内(大理);有的区分规划区内、外,区内控制在本乡镇范围,区外放大到县级范围(宜城);有的区分新农村改造情况,未完成改造的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完成改造的放大到县级范围(义乌)。三是规定宅基地转让的约束条件,如流转宅基地后转让方仍有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没有权属争议、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等。四是规定宅基地受让的约束条件,如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和城乡规划、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等。五是明确流转收益分配原则,其中,房屋收益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和转让人之间合理分配。
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稳”与“活”的矛盾。主张以“稳”为主,将流转范围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主要是出于对农民可能失去宅基地和农村土地非农化,以及由此导致农村社会秩序失控的担忧,同时认为宅基地流转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复垦增加耕地的实际作用不大。主张以“活”为主,主要是出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激活农村沉睡土地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考虑,认为流转范围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抑制了流转交易需求。值得注意的是,两种对立的观点都宣称是以“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都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自居。(www.daowen.com)
应当看到,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总体上不够坚实,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或就地从事其他产业都存在一定风险,不同地区农民抗风险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大多数传统农村宅基地仍具有较强的福利保障功能,宅基地流转需求不大、收益有限。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低效利用问题十分突出,不只是沿海发达地区、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流转市场日益增大,内地省份、传统农区结合文化旅游、休闲养老、设施农业等新产业、新产品开发对流转的需求也在增加,继续把宅基地用益物权限制在居住方面既有损城乡公平,也不符合当前许多农村的实际。解开“稳”与“活”的死结,亟待制度创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