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改革宅基地“一户一宅”取得制度问题

改革宅基地“一户一宅”取得制度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各地农村发展实际的复杂性、多样性,“一户一宅”制度改革应把握方向、区别对待。同时,通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处分后最终能回归到集体所有权人手里。坚持农村宅基地公平分配,探索标准法定与有偿取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对于仍然实行“一户一宅”的传统农区,要继续将限定面积与一户一宅共同作为宅基地申请取得的限制条件。

改革宅基地“一户一宅”取得制度问题

“一户一宅”制度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中占有基础和核心地位,这一制度长期以来对于保障农民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实中存在的农民合法建房难、农村违法建房多、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等问题相互交织,也表明制度本身有待完善。鉴于各地农村发展实际的复杂性、多样性,“一户一宅”制度改革应把握方向、区别对待。

坚持农村宅基地原始取得的成员性,逐步放宽继受取得的主体范围。现阶段坚持农村宅基地原始取得的成员性总体上利大于弊。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消除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主体限于农村村民,可以看作是国家对保障农村居民居住权利的特殊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逐步放宽继受取得的主体范围,现阶段是指放宽宅基地出租或有限期流转的受让对象,受让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也可以是其他城乡居民。同时,通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处分后最终能回归到集体所有权人手里。

坚持户有所居,探索不同条件下农民住房保障的多种实现形式。《细则》提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探索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条件”。这一要求区分了不同地区的实际,实践证明总体可行。(www.daowen.com)

坚持农村宅基地公平分配,探索标准法定与有偿取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对于仍然实行“一户一宅”的传统农区,要继续将限定面积与一户一宅共同作为宅基地申请取得的限制条件。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宅基地超标占地、难以退出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累进制办法制定收费标准,推动宅基地有序退出,保障农户宅基地权利平等。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推进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强化村民参与。区分存量用地与增量用地,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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