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成员资格认定在法律上更未明确,由此引发大量宅基地纠纷。正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自愿退出和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宅基地的取得权利、流转权益、收益分配等,都与成员资格直接关联。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成员资格认定在法律上更未明确,由此引发大量宅基地纠纷。正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学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单一标准说,即主张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也称户籍标准。二是复合标准说,即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结合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等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也称折中主义。三是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也称事实主义。这三种主张各有利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当以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一般原则,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为基本标准;对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为目的临时迁入的人员,不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对因故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应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各试点做法,下列人员可认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户口的农村居民。(2)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家庭关系的人员,包括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赘男”“外嫁女”“养子女”等。(3)应当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包括应当认定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士官、大中专院校学生、自理口粮户、劳教服刑人员等。(4)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人员。(www.daowen.com)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军官的任职或离退休等由国家财政供养保障的人员。(2)已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3)仅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空挂户。(4)已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死亡条件的人员。(5)自愿退出和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实际资格认定中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比如,成员资格与承包地的关系,现实中保留承包地不一定保留成员权,享有成员权也不一定拥有承包地,不能以是否拥有承包地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又如,成员权与选举权的关系,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成员权,但不一定具有村民资格(如通过入股方式加入农村股份经济组织的成员),从而就不能享有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没有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具有该组织的成员权。再如,村民自治与法治原则的关系,一些地方采取村民表决等做法,有可能出现多数人通过表决剥夺少数人(如外嫁女、离异妇女等)合法权益的现象,可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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