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评价农村宅基地制度建设的成效与不足,关系到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力度。
首先,现行农村宅基地取得、占有和使用等制度安排总体合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基础和关键作用。在宅基地取得制度上,基本特征是限定身份、一户一宅、规定标准、用途管制。在宅基地占有制度上,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农户占有。在宅基地使用制度上,基本特征是无偿使用、限制流转。法律政策做出以上规定,出发点是保护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防止农民失地失业。从过去看,这些法律政策成为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从今天看,对于多数地方、多数农民而言,仍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够严格,显著影响到宅基地制度的执行。宅基地管理不够严格的问题由来已久,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不断出台加强管理的措施,但受传统观念、管理基础、体制机制等主客观因素影响,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导致宅基地制度在执行中打了不少折扣。比如,在宅基地取得上,限定身份、一户一宅、规定标准、用途管制等都是为了降低宅基地不合理需求、缓解宅基地供需矛盾、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利,但一些地方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好,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等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禁而不止。又如,不少地方农民建房难问题仍未缓解,与此同时空心村、闲置地却大量存在,近年来在农村人口大量转移进城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减反增。再如,一些地方以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名,强行收回农民宅基地、随意逼农民“上楼”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尽管法律没有赋予农村宅基地出租、转让和交易的权利,但在广大沿海地区和城乡接合部,宅基地以各种方式自发入市已很普遍,其中既有经济发展原因,也有管理不力因素。(www.daowen.com)
再次,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不管用、不健全、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显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遭遇的困境越来越大,既有法律规定与习惯规则冲突造成实施困难的矛盾,又有法律政策落后于社会现实影响制度权威的问题。一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取得制度在高度城镇化地区弊大于利,难以为继;二是“一刀切”的宅基地无偿使用制度既助长了粗放闲置用地,又加剧了土地分配不公;三是单纯的宅基地福利分配制度面临强化财产权利保护的挑战,法律规定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四是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导致农村宅基地低效闲置,加大宅基地供需矛盾;五是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巨大,阻碍城乡要素自由流转、公平交换和优化配置。
总之,宅基地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基本内容仍然适宜。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和改革的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力、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日益突出,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问题不断暴露,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一项历史性任务已经摆到了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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