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范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范围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关系到入市的潜力,也关系到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秩序,需要结合农村发展需要和土地管理实际科学决策。第三种理解,即可入市土地是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理可行。如果仅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无疑割裂了各类用地的有机联系,将不利于优化用地配置、发挥系统功能。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关系到入市的潜力,也关系到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秩序,需要结合农村发展需要和土地管理实际科学决策。

《细则》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摸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在此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对此,试点工作中存在不同理解:其一,认为可入市土地只有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中符合“两规”的经营性用地;其二,认为可入市土地是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下,符合“两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可直接就地入市的用地和可调整入市的用地;其三,认为可入市土地是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依据“两规”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显然,不同的理解导致可入市土地规模相差显著。(www.daowen.com)

第三种理解,即可入市土地是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理可行。首先,是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量大面广,其中既有闲置、低效利用的乡镇企业用地,也有利用粗放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用地,但主要还是农民宅基地,后者空闲、闲置的比例也很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着眼农村地区各类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其中既有不改变用途的盘活利用,也必然包含有调整结构的腾退利用。这些土地腾出后,首先应当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也就是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次,是统一规划、统筹利用的需要。统一规划、依规用地是城乡用地的共同原则。城镇建设用地用作住宅用地还是工商用地或基础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是根据城镇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统一规划确定的。同样,农村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也需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如果仅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无疑割裂了各类用地的有机联系,将不利于优化用地配置、发挥系统功能。再次,是发挥市场作用、高效配置土地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下,土地用途由土地规划确定,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地价或地租收益起了决定性作用。根据竞租理论,在竞争性土地市场下,土地使用者为竞争某块土地所愿支付的最高租金,决定土地用途。农村地区的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旅游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最终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主要取决于级差收益的高低。目前农村宅基地比重大,经营性用地相对少,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必然有部分宅基地转换为经营性用地。规划只有尊重和运用好这一规律,才能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当然,规划也不是无所作为的,规划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保护、宅基地和公益性用地优先保障等方面可以发挥有效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