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总目标、总原则。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关方面的理解并不一致。
出于对“三农”的保护,现行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权能做了限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有限、流转不畅、收益过低。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推动农村集体与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时机基本成熟。同时,考虑到农业农村的比较劣势并未完全消除,在政策上对农村适当倾斜和保护仍有必要。
同等入市。基本思路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交易,统一入市条件、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税收制度、服务监管,确保流转顺畅、收益共享。(1)统一入市条件。入市土地须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等各项要求,产权清晰。坚持规划先行,凡未编制镇、村规划的地方,不得开发。政府应当在调查评价、规划编制、建筑设计等方面提供适当补贴。(2)统一平台建设。为降低市场建设成本,增加交易机会,应鼓励利用现有国有土地有形市场,开展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进行。(3)统一交易规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4)统一税收制度。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实行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税收制度,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合理纳税的方式和途径。(5)统一服务监管。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健全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提供交易信息、金融服务和投资咨询,完善入市土地的规划、投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交易活动合法有序进行。(www.daowen.com)
同权同价。基本思路是,全面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确保城乡土地同权同价、权责一致。(1)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最高年限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通过有偿使用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权能,并履行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等)。(2)占有权能。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占有权能与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同。(3)使用权能。通过初次流转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和通过再次流转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都可以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经营主体可不受地域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也可以利用自身土地从事开发经营。但增量建设用地、商品住房开发用地、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能否直接入市,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决定。(4)收益权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取得和依法纳税后,就取得了自主开发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取得了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值得指出的是,建设用地价值受区位影响极大,同样面积、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价格水平一般存在很大差距,这是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与土地所有制无关,“同权同价”是在市场公平竞争下形成的地价水平。(5)处分权能。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权利人,有权通过出让、转让、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权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完成一定的开发投资规模和落实其他合约要求的前提下,有权转让、转租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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