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补偿机制不仅是公平合理征收土地之必需,在公共利益征地范围难以严格界定的情况下,更可以有效降低征地范围偏宽的负面影响。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涉及为什么补偿、补偿什么和怎样补偿三个方面。
为什么补偿。国家因公共建设需要征收土地,难免会使被征地的组织和个人遭受经济损失,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给予补偿就成为必需。不过,这种补偿有别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而是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补偿。国际上关于征地补偿的理论,较流行的是“特别牺牲说”。此说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认为国家的合法征地行为,对人民权益造成的损失,与国家课以人民一般的负担(比如纳税、服兵役等)不同,它是无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所做的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我国改革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以“特别牺牲说”解释土地征收补偿较为合适。
补偿什么。土地征收补偿什么,不仅取决于综合国力,也取决于土地制度和财产观念。从我国土地制度、发展阶段、综合国力等出发,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以不完全补偿或相当补偿为宜。(1)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被征收土地的财产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财产价值以征收前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使被征收人能以该补偿重新取得与被征收财产同等价值之物,保证被征收前的财产状况不受损失。(2)增值共享。对于土地征收前后因规划用途、区位条件的改变等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既不能全部归被征收人,也不能全部归国家,而是应在国家、集体、个人间进行合理分配,实行增值收益共享。(3)房屋补偿。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应当实行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统一的政策,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4)就业和社会保障。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财产,还是劳动对象和生产资料,因此,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除进行财产补偿外,还要做好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www.daowen.com)
怎样补偿。一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在目前的“年产值倍数法”“区片征地价”基础上进行适当改进,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人均收入等,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补偿与收入上涨、物价指数等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偿水平。二是改革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办法。统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一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考虑到农民住房的特殊性,可在确保“户有所居”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货币补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三是探索就业、社保等多元保障机制。四是探索农民集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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