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问题?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意见》提出,“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政府不予征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或直接入市。逐步缩减土地征收规模”。但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多数地方对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积极性不高。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问题?

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公益性、补偿性等,其中公益性是关键,“公益目的”使政府的征地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但也限制了征地行为实施的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外,其他各项建设需要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要么使用存量国有土地,要么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这一规定尽管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但也明显超出了“公益目的”征地范围。因此,《意见》提出,“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政府不予征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或直接入市。逐步缩减土地征收规模”。

但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多数地方对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积极性不高。从主观上分析,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有可能减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降低土地出让收益、增加产业用地成本,地方政府难免动力不足。客观而言,公共利益用地的界定历来是立法难题。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在现实中并不多见,大多数产品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公益性用地的实质是公共产品,经营性用地的实质则是私人产品,因此,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就十分困难。比如,交通水利教育等传统意义上的公益性领域,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少已具有私营性质;又如,工业、商业、旅游乃至商品住房用地,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无法截然分开。可见,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很难有绝对标准,只能综合经济、社会、政治各种因素把握。(www.daowen.com)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远未完成,现阶段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界定不宜过窄,同时要综合考虑用地主体、非营利性及规划管制等要求。对于用地主体类型单一且具有明确的公共目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的,可以纳入征地范围;用地主体存在多种类型,但属于非营利性项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纳入征地范围;因成片开发和整体实施规划的需要,可以一并纳入征地范围;法律规定的排除类型(如商品住宅目前不允许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开发),应纳入征地范围。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加之客观存在“地方性公共产品”与“全社会公共产品”的差异,因此完善征地程序标准也极为重要。比如,建立听证程序,在用地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存在重大争议时,通过广泛征求公众和利益相关人意见,判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又如,完善司法程序,赋予相对人通过诉讼方式对公共利益予以最后确认的权利,从而为集体产权提供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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