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书面要求和诚信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书面要求和诚信原则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的,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书面要求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www.daowen.com)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的,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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