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精选国际贸易法案例——附录一

精选国际贸易法案例——附录一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就10%的串味损失发生了争议。13.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分5批交货,但第3批货物品质有严重的质量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买方因此拒收货物,并宣称全部合同无效。卖方立即提出了书面保证,并由其银行提供了担保,要求买方预付货款,遭到买方的拒绝。

精选国际贸易法案例——附录一

1.甲公司发盘给乙公司:供应50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3500美元CIF香港,订立合同两个月后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接受贵方发盘,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装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接受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3.甲公司出售一台仪表设备,向乙公司发盘如下:兹确认出售一台仪表设备,预付5000英镑后交货。乙公司复电:确认贵方来电,我方购买一台仪表设备,各项条件依贵方的条件,我方已经汇交贵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贵方交货前由贵行代贵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交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4.甲公司于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乙公司,发盘中注明“不可撤销”,规定乙公司在2月25前答复有效。甲公司于2月17日下午又用电报给乙公司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2月19日收到甲公司航空邮寄的实盘。由于乙公司考虑价格十分有利,于是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5.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000套服装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000套服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7.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

8.甲欲出售自己的农场,向乙报价1000英镑,乙要求以900英镑成交,甲要求考虑两天再答复。两天后,甲告知乙不同意900英镑的成交价格,乙又要求以1000英镑成交,甲仍不同意。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9.甲乙两公司签订一项出售茶叶买卖合同,交货地为甲公司的仓库,数量为1000公斤,总值2500美元,乙公司应于10月到甲公司的仓库提取货物。甲方于10月1日将提货单交给乙方,乙方也付清了货款,但乙方在10月一直未能提货,于是,甲方将货物转往另一存放地点。当乙方于11月10日前来提货时,发现因与牛皮存放在一起,致使10%发生串味,失去了使用价值。甲乙双方就10%的串味损失发生了争议。

10.中国甲方向国外出售丝苗大米,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每月1000吨,分10批交货。中国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第5批大米品质发霉,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宣告以后各批均撤销。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11.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0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至6月8日仍未派车,卖方只好将荔枝以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的买方。为此,卖方与原来的买方发生了争议。

12.日本甲公司向中国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中国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往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中国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www.daowen.com)

13.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分5批交货,但第3批货物品质有严重的质量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买方因此拒收货物,并宣称全部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发生争议。

14.一份买卖精密仪器配件的合同规定,买方应按照配件制造的进度预付货款。买方非常关心配件的质量,因为一旦质量有问题,买方将有重大的损失。合同签订后,根据可靠消息,卖方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于是买方通知卖方中止预付货款。卖方立即提出了书面保证,并由其银行提供了担保,要求买方预付货款,遭到买方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15.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件生锈,认为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要求卖方降低价格25%,但卖方不同意,要求用全新的零件换回已交付的生锈零件,但买方又不同意,坚持降低价格。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16.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1月,买卖1000吨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150美元。卖方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请问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对买方来说,要求降低价格与要求损害赔偿两种补救措施,哪一种更有利?

17.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机床100台,总值50万美元。7月1日,卖方通知买方:因为市场价格上涨,机床供不应求,除非买方支付60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不同意卖方的要求,坚持仍按照合同价格付款。买方曾于卖方通知后向另一供应商询价,拟进行替代交易,另一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前交付货物,价格为56万美元,但买方没有进行替代交易。等到12月底,买方不得已从另一供应商处以62万美元的价格进行了替代交易,并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买卖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了争议。

18.我国的某一外贸公司从国外购买一批设备,合同采用的是“CIF大连”这一贸易术语。国外卖方按照合同及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时间,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并取得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但是,载运货物的船舶起航后几天内就触礁沉没。事后,我国外贸公司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对外付款。当国外卖方凭着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要求付款,银行声称已接到买方停止付款的通知,拒绝向卖方付款,为此买卖双方以及卖方与银行之间都发生了争议。买方认为CIF是到岸价格,货物不能运到,买方就有权不付款;银行认为他应按照买方的指示进行付款或不付款,不然,一旦买方拒绝付款赎单,银行将遭受损失。

19.我国的某一外贸公司以“FOB大连”出口200包纺织品,装船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装船后,我方外贸公司在第3天向国外的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但是载运的船舶在起航后10个小时左右遭遇了恶劣天气,致使200包纺织品全部被海水浸湿。买方因为在第3天接到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于是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责任。我方认为,货物被海水浸湿,这是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是我方责任造成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损失理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0.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先把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运往国外。随后与乙公司签订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采用CIF术语,并约定在目的港由船长负责把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但在运输途中,因为遭受恶劣天气,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船长下令把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避免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到达目的港后,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甲公司声称,卖给乙公司的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21.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按照CIF伦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达成交易,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禁止转船运输。我方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伦敦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议付了货款。载运船舶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致使货物比正常达到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转售。买方认为,买卖合同规定禁止转船,虽然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但货物实际上被转船运输,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责任。我方认为,船舶是我方租订的,而且船公司又是我国的,对我国船公司擅自将货物转船给国外买方造成的损失,我方应对买方负责。

2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FOB大连,6月1日至10日装船。甲乙各自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乙公司指派的船舶在驶往大连的途中绕航,6月12日到达大连港,货物在6月11日因仓库着火而被烧毁。甲乙双方就火灾损失发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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