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即对争端各当事方有约束力,争端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谅解》第21条规定,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愿通知该机构。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则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由有关成员提议,并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如未获批准,由争端各方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45天内协商确定期限;如经协商也无法确定,由争端各方聘请仲裁员确定。
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被认定违反了WTO有关规定,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补偿谈判。补偿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根据《谅解》第22条(1)款规定,补偿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即只有当被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时,方可采用。如果给予补偿,应与WTO有关协定或协议一致。
如果双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根据所涉及的不同范围,报复可分为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三种。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问题提请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报复措施也是临时性的,出现下列情况时报复措施应终止:第一,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已被撤销;第二,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第三,争端当事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www.daowen.com)
争端解决机构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情况。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都可随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以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另有决定,在确定了执行的合理期限6个月后,争端解决机构应将建议和裁决的执行问题列入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直至该问题解决。在争端解决机构每一次会议召开的10天前,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和裁决的书面报告。
我国入世后与他国发生的贸易争端,如关于农产品、纺织品以及一些出口加工半成品方面的反倾销问题,可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时,我国应充分利用《谅解》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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