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组的成立和授权
如果磋商没有结果或经斡旋、调解和调停仍未解决,投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争端解决机构有关会议一致反对成立专家组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专家组经请求即能设立,这就使得GATT机制下专家组设立经常被拖延的问题迎刃而解。如果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成立专家组,则尽可能由一个专家组审查这些申诉。若成立一个以上专家组审查与同一事项有关的各种申诉,则各专家组应尽可能由相同人士组成,各专家组的审理进度也应进行协调。
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专家组的成员不论是否是政府官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谅解》第8条规定,除非争端当事方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不得反对秘书处向他们提出的专家组成员人选。第8条(3)款还规定,当事方和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民不得担任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成员。在专家组的组成方面,WTO还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利益。《谅解》规定,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相应的专家组至少应有一人来自发展中成员方。
《谅解》第7条(1)款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即根据争端各方所援引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对申诉方的请求予以审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
(二)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家组要调查案件相关事实,对引起争议的措施是否违反相关协定或协议作出客观评价,就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www.daowen.com)
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如专家组认为不能如期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延误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通常情况下,专家组首先听取争端各方陈述和答辩意见。然后,专家组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散发给争端各方。
在专家组规定时间内,争端各方应提交书面意见。待收到各方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完成一份中期报告,并向争端各方散发,再听取争端各方意见和评议。中期报告内容应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如有此要求,专家组应与争端各方举行进一步会谈。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争端各方对中期报告的意见,则中期报告应视为专家组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给各成员方。
为完成最终报告,专家组有权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专家组在向成员方管辖的个人或机构索取资料和意见前,应通知该成员方政府。对于争端中涉及的科学或技术方面的问题,专家组可以设立专家评审组,并要求其提供书面咨询报告。
(三)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谅解》第16条规定,为使各成员有足够时间审议专家组最终报告,只有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方可考虑审议通过。对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成员方,应至少在召开审议报告会议10天前,提交供散发的书面反对理由。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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