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确定方法

我国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确定方法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决定最密切联系地问题上,我国也采取了大陆法系颇为流行的特征履行方法。所以,国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我国法院法官应根据该项规定,适用卖方住所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确定方法

在决定最密切联系地问题上,我国也采取了大陆法系颇为流行的特征履行方法。《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007年规定》第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特征履行地的确认,我国法律基本上采取了住所所在地。《2007年规定》第5条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所以,国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我国法院法官应根据该项规定,适用卖方住所地法律。但以下两种情况下则适用买方住所地法律:第一,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合同的。第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

关于住所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上规定的“住所”含义非常明确,适用于自然人或企业。[9]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适用法》已经不再采用“住所”这一概念,其很多条款都采用了“经常居所地”。与住所相比,在当今社会人员流动频繁而快速的情况下,经常居所地与当事人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认定简便,易于操作。《法律适用法》第20条还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另外,《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注释】

[1]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页。

[2]1875年美国最高法院亨特法官在斯科德诉芝加哥联众银行案( Scudder v. Union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中就认为,有关合同的解释及其合法性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有关合同的履行则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此外,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也是将合同分为诸多不同的方面分别规定法律适用问题。

[3]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0页。(www.daowen.com)

[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7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7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7日。

[7]学者们对法域一词还有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有效管辖的范围即为法域。

[8]从历史上来看,复合法域国家的成因大致包括:①国家的联合,即两个以上国家结合,原国家各自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予以保留而形成新国家内部法律的不统一,如美利坚合众国。②国家的合并,如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③国家的复活,是指一国被数个国家瓜分,分别受制于各国的法制,在复活时被瓜分的各地区仍保留被占领时的法制而形成复合法域国家,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波兰。④国家的兼并,也称征服或占领,是指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取得主权,由于被兼并地区保留其原属国法律,使得兼并国在一个时期内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和意大利。⑤国家领土的割让,是指一国领土依条约转移给他国,原则上割让地原来的法律不被废除,使得接受割让地的国家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如普法战争后德国依《法兰克福私法》对原属法国的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割让。⑥国家领土的回归,是指一国领土由于他国的侵占、割让或租借而一度被他国治理,后来该国对其恢复行使主权而形成复合法域国家。⑦分裂国家的统一,是指一国由于某种原因分裂,当该国家再次实现统一时原分裂地区继续保持现有的法律制度。

[9]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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