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范围优化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范围优化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至于当事人缔约能力方面,《法律适用法》第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此外,关于国际合同的形式问题,也不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适用法律行为地法律,通常是合同缔结地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范围优化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可以用来解决合同的哪些争议。或者说,合同哪些方面的争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出来的法律来解决。

1.分割论与单一论

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从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分歧,即分割论和单一论。所谓分割论,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比如,将合同分割为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解释和撤销等方面。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巴托鲁斯所创立的法则区别说时代。该学说认为,合同的形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分割论这一理论为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所沿用[2]

所谓单一论,是指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采取这一观点的国家或学者认为,将合同分割为若干方面受不同国家法律支配,往往给法院带来很大麻烦,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正当期望。虽然从保护当事人期望出发,应当适用各自的住所地法,因为每个当事人都希望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但当事人的期望应针对整个合同,并非仅仅针对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受一个国家法律的支配。目前欧洲国家大都采用这一做法,1980年欧共体签署的《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及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都采用了单一论的做法。(www.daowen.com)

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合同的哪些方面,《合同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合同争议”究竟是指哪些争议,《2007年规定》第2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所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用来解决这些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和《2007年规定》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也采用了分割论的法律适用理论,而且,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所选择出来的法律,只能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至于当事人缔约能力方面,《法律适用法》第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此外,关于国际合同的形式问题,也不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适用法律行为地法律,通常是合同缔结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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