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立法上也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因为当事人在契约中选择了所适用的法律,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也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是国际私法上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议自行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当然也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这一原则最早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默兰于16世纪首创,他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意思自治原则在18世纪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例如,早在1760年英国法院在审理罗宾森诉布兰(Robinson v.Bland)案中,法官首次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英国判例当中。美国大法官也于1825年在Wayman v.Southard案中,首次将该原则引入美国判例。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5条就明确规定,因契约发生之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其本国法;没有共同国籍时,适用缔约地法。但任何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则遵从当事人的选择。(www.daowen.com)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都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立法上也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因为当事人在契约中选择了所适用的法律,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也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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