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法院审理国际贸易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法院审理国际贸易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国际贸易合同案件时,首先是依据贸易合同当事人所协议选择的法律,如《中国深圳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第15条法律适用条款的规定:“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我国法院审理国际贸易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11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合同法》、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和200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规定》)等相关立法和法律文件中。

根据《民法通则》、《法律适用法》以及我国商务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明确规定,即“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作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国际贸易合同案件时,首先是依据贸易合同当事人所协议选择的法律,如《中国深圳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第15条法律适用条款的规定:“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也没有明确排除《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家又都参加了《买卖合同公约》,按照缔约国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义务,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审理案件。(www.daowen.com)

如果国际贸易公约不能适用,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国内法的冲突法规范来确定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如按照《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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