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了争议或纠纷,往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这就应该归属于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见,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我国国内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了争议或纠纷,往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有可能在本国,也可能在外国。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有可能依据本国法律,也可能依据外国法律,或者依据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那么,面对一个具体案件时,法院或仲裁机构究竟应按照什么法律来审理案件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这就应该归属于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其签订地和履行地又可能在其他国家,至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又不相同,适用结果也必然不同。此外,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又可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贸易公约,或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所以,国际贸易合同适用的法律范围比较广泛。(www.daowen.com)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可见,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我国国内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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