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如何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根据申请,拒绝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款2项的规定,如果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

如何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是贸易双方或贸易各方共同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为了维系自身的国际声誉或保持长期的贸易关系,大多数经过仲裁且合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均为当事人所遵守并可以得到自动履行。

但是,不予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情形也大有存在,原因也多种多样,比如仲裁被执行人一方滥用法律程序权利以拖延执行,或认为仲裁程序及所依据的法律不符合规定,或仲裁被执行人一方无力承担仲裁裁决规定的责任或已申请破产,或是仲裁被执行人一方无视仲裁裁决书效力而不予执行裁决。

面对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有权申请执行的一方除了对被执行一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依据《纽约公约》及被执行人或财产所在地的法律,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上,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第一,将外国裁决当作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和墨西哥等国。

第二,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和比利时等国。

第三,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第四,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www.daowen.com)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区别,而且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1.根据申请,拒绝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裁决具有下列情形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一,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1)款2项的规定,如果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被申请人拒绝参加仲裁或者在仲裁中持不积极的态度,则认为被申请人是有意放弃其陈述案情的机会。在适当通知后,照常进行的缺席仲裁并不妨碍裁决的效力。至于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辩,应该是指由于该当事人自身的过失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辩。

第三,仲裁庭超越权限。

第四,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第五,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2.主管机构主动拒绝承认和证明外国裁决的情形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第一,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第二,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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