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员的指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
2.仲裁员的回避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3.选定仲裁员应注意的问题(www.daowen.com)
机构仲裁一般都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其规则都会规定简易的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的特殊构成,如在争议数额低于多少并且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时,仲裁庭会依据自身的规则确定一名仲裁员来进行审理。当然这种简易的程序以及规定一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规则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若发生了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况,还可以转换成三人仲裁庭。
临时仲裁则完全依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约定临时仲裁的合同一般对仲裁员的组成也作了特殊的约定。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双方也不得违反这一约定,否则即使作出裁决,也有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或执行的风险。
所以,作为合同签署的双方,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到仲裁员构成时的难易以及可能性。例如,若对仲裁员人数要求过多或要求过于严格,届时是否能找到这样的仲裁员,还有即使找到了,这样的人是否同意成为仲裁员也是问题;而条件过于宽松则可能适合的人多但是胜任的人少,更有可能选定的人能力有限。
总之,临时仲裁的前提是双方的约定,而临时仲裁的程序和仲裁的进行也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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