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内容

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内容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违反仲裁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庭或仲裁员审理。超出这一范围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撤销其裁决。

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含义

1.仲裁协议的含义

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如果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必须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产生之前或纠纷产生之后所达成的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2.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的作用如下:第一,双方当事人均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的争议,必须以仲裁方式解决,不能向法院起诉;第二,仲裁员和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第三,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他们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处理。一方违反仲裁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庭或仲裁员审理。

3.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主要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合同外的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包含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称之为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别订立的,是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两种仲裁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只要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日后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就可据此提起仲裁,而不须另外再签订提交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完整,一般来讲,仲裁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时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年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第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www.daowen.com)

第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相符,或者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等。

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有无仲裁权,而仲裁协议中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意味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撤销其裁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也往往成为仲裁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成为仲裁协议的关键

仲裁事项的范围决定仲裁权的行使范围。由于仲裁协议既包括了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又包括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专门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事项也可划分为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3.仲裁机构

仲裁有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分。仲裁机构从广义的意义上来说,既包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又包括仲裁庭。所以,仲裁法律或仲裁规则对在不同条件下仲裁协议的要求是不同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之一。

在机构仲裁条件下,作为仲裁协议内容之一的仲裁机构是指常设仲裁机构,一般称为仲裁委员会,它是一种固定性的仲裁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仲裁规则,有聘任的仲裁员。

在临时仲裁条件下,仲裁机构则是指临时仲裁机构,即临时仲裁庭,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终结后即自行解散。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都是被承认的仲裁方式,机构仲裁以较规范的仲裁规则,成熟、稳定的专家仲裁队伍以及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务为其优势,而临时仲裁则以灵活的方式、快速的进程以及较低的费用为其特点。两种不同的仲裁形式在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共同的作用。但是,相比较而言,机构仲裁被更广泛地采用,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也是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的。

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不承认临时仲裁。在仲裁实践中,如果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明确或不准确,只要能从仲裁协议的文字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选择,或者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意愿,应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

当然,并非所有国家的仲裁法都要求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在目前各国大力支持仲裁的大环境下,有些国家对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逐步放宽了要求。

应指出的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要求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唯一要求就是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并以此作为缔约国和地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条件之一。

关于主合同无效时,仲裁协议是否仍属有效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被视同独立于该合同其他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有权据此决定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并规定,当仲裁庭作出主合同无效的裁决时,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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