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概述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席仲裁员国籍应当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这是国际仲裁习惯做法,目的是保证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可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分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采用统一的仲裁员名单,它们所作出的裁决都具有终局性。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概述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凡愿意采用该项仲裁规则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以书面方式订立如下的仲裁条款:“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争议或要求,或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违约、终止、失效,应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

按照该规则,仲裁员人数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如双方未约定选任一名独任仲裁员,则应指定三名仲裁员。如双方同意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的国籍应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如需指定三名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被指定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Presiding arbitrator)。首席仲裁员国籍应当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这是国际仲裁习惯做法,目的是保证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但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主要任务是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及批准仲裁裁决形式等。

该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如果愿意采用该规则并向该仲裁院提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使用下列仲裁条款:“一切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须根据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依照这些规则指定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员作出最终的解决。”

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仲裁,也可以通过申诉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转交该院秘书处。

(三)外国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www.daowen.com)

许多国家都有常设的对外贸易仲裁机构,有的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有的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终点市场协会、伦敦黄麻协会等行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可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一个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地点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等地设立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越来越多的中外当事人都愿意订立在该会仲裁的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分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采用统一的仲裁员名单,它们所作出的裁决都具有终局性。分会的设立只是为了便于就近处理有关国际经贸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采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做法,尽可能推动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纠纷。但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不是强制性的;调解也并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不是任何案件都必须先进行调解才能进行仲裁审理。

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反映了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的习惯做法。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2仲裁规则。该规则第二章“仲裁程序”里规定了仲裁申请、答辩、仲裁庭组成、审理、裁决等内容;第三章是对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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