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纠纷的有效解决方法

国际贸易纠纷的有效解决方法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办法,其中主要的解决途径大体上分为两类:第一是以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权力为主导的法院解决纠纷的机制。第二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ADR,是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法。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对于自身权利保障的不可预测性,国际贸易的各方均不愿意将彼此之间的纠纷送交法院来解决,这也从实际上催生了ADR的产生。

国际贸易纠纷的有效解决方法

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办法,其中主要的解决途径大体上分为两类:第一是以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权力为主导的法院解决纠纷的机制。第二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法。

(一)诉讼机制

1.国际民事诉讼的含义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途径。国际民事诉讼是指由一个国家的法院主持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的,为解决国际商事案件纠纷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解决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

2.我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诉讼的条件

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当事人之间无各种形式的仲裁协议。

第二,正式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正式递交了起诉书。

第三,属于我国法院管辖。

第四,符合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别管辖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选择在我国法院解决纠纷,应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国际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4.法院判决书在外国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5.国际民事诉讼的困境

由于诉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往往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一旦涉及诉讼,必定有一方当事人需要接受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司法制度和主权管辖,尤其是司法主权及管辖,这是目前主权国家都未让渡的权利,同时国家之间也彼此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和管辖权。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诉讼所涉及的司法主权关系,直接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所在国家司法主权的让渡,更将导致一个国家的判决在另一个国家是否可予承认和执行的困境。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对于自身权利保障的不可预测性,国际贸易的各方均不愿意将彼此之间的纠纷送交法院来解决,这也从实际上催生了ADR的产生。

(二)ADR机制

1.ADR的概念

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ADR机制是一种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法院诉讼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法,与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形成协调互动的关系,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不同程度、不同模式的ADR机制,这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现象的国家来说,极大缓解了司法和社会的压力,为职权主义程度较高的司法体系带来了司法民主化的气氛,也为特殊类型或复杂的案件提供了符合情理、追求实质正义的个别平衡。

实际上,ADR 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和普遍规律。例如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十分发达,主要就是适应了法院功能从纠纷解决向确立规则或行为模式方向转移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司法功能的延伸。相比之下,日本尽管并无“诉讼爆炸”的危机,并且在努力扩大民众利用法院的机会,但仍然高度重视ADR ,认为ADR的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并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ADR的特点(www.daowen.com)

ADR机制主要具备如下的一些特点:

第一,ADR机制下的当事人自主性高。ADR机制种类繁多,几乎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程序都十分灵活。当事人可视其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因此处理纠纷方便快捷,费用低廉。 ADR 程序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机制的构造是水平式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而言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

第二,ADR机制下的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虽然通过适用ADR 程序所达成的协议、裁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ADR 程序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所以一般易于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ADR 方式达成的协议也并非绝对没有法律效力。如2002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种将调解协议赋予合同性质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减轻了法官审理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限制当事人随意反悔,培养他们重合同、守信用的法治精神。可以预见,随着ADR机制的不断完善化和精细化,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协议和裁断很可能逐渐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令其拥有法律强制的坚强后盾,使得诚信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

第三,ADR机制解决纠纷具有非对抗性。ADR机制是以妥协而非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和诉讼程序中那种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对抗方式比较起来,这种平和对话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长久存在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

第四,ADR机制解决纠纷具有非法律化的特点。非法律化是指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这样会将法律的滞后性减少到最小,当人们需要处理一些新颖的民事纠纷(如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而出现的大量的电子商务纠纷、新形式的知识产权纠纷等)时,ADR机制就能够迅速提供一种或多种适应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变化的解决程序。

ADR 并不是一种封闭的体系,而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体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纠纷种类的增多,人们将会发明创造越来越多的ADR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

3.ADR机制的主要模式

(1)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自行进行磋商或谈判,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商和解解决争议,具有当事人自愿自觉遵守所达成的协议,程序简便,形式灵活,节省时间和费用以及有利于以后继续贸易合作等优点。各国法律都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解办法解决争议。但协商和解解决争议也可能发生难以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很有可能一方不遵守和解协议的情况。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介入下,通过第三人劝说,促使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

根据第三人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仲裁调解和法庭调解,但仲裁调解属于仲裁解决方式,法庭调解属于诉讼解决方式,此处的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法院或者国家机关以外的第三者主持进行的调解,调解人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调解人一般是具有解决国际贸易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能够坚持公平原则,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隔阂。

(3)小型审理

该模式是ADR机制的新发展,实质上是一种模拟诉讼的调解方式。它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那些涉及面较大、混合着法律和事实的复杂纠纷,如产品责任纠纷和反垄断纠纷等。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各指派一名高级行政长官组成专门小组,并共同推选一名首席调解员。各方当事人所指定的行政长官一般只代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轮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同法院公开审理一样,只不过形式更简单。

(4)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早期审理评议)

这种模式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可以是一名律师或技术专家,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帮助双方解决争端,经常被用于当纠纷一方或者双方想向一个有经验的个人咨询自己在有关案件中所处的优势或劣势的建议。

(5)简易陪审团审判

它通过民事陪审团的介入促进在司法审判中解决争议。目前,简易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是相当普通的实践。在这种解决争议的模式中,陪审团在任何官方听证会举行之前,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并作出一个建议性的裁决。该裁决可能会构成当事人进行谈判磋商的基础,从而使当事人免于陷入冗繁费时的法院诉讼。

(6)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员,由仲裁员断定双方的争议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仲裁员通常都属于当事人争议领域的专家、权威人士,仲裁员在仲裁时应遵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一套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以便在仲裁时有所遵循。

国际货物贸易中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仲裁属于国际商事仲裁,是对国际或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进行的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贸易最重要的途径。

与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第二,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第三,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第四,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各国都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纠纷,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订有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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