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品责任欧洲公约:人身伤害与死亡问题

产品责任欧洲公约:人身伤害与死亡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归则原则《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如果数人对同一损害都负有责任时,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诉讼未在自生产者将造成损害的单个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10年内提出,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则受损害者丧失对生产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产品责任欧洲公约:人身伤害与死亡问题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Convention on Product Liability in Regard to Personal Injury and Death或称《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拟定并于1976年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的,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于1977年1月27日在斯特拉斯堡正式签订,所以又称《斯特拉斯堡公约》。与该公约相随的,还有解释报告。

根据该公约第13条(2)款的规定,将于欧洲理事会三个成员国成为该公约当事国之日起生效。目前,该公约已生效,成员国有法国、比利时、卢森堡和奥地利等。

该公约的基本内容是:

(一)适用范围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人的伤害、致死方面的案件,调整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而不包括缺陷产品对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引起的产品责任。

(二)关于产品的定义

该公约第2条规定,“产品”一词是指所有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例如,桥梁是不动产,但建筑桥梁用的钢筋水泥仍可作为动产对待,如果桥梁内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有缺陷致使桥梁断裂造成人员伤亡,那么该钢筋、水泥的生产厂商应承担产品责任。

(三)关于缺陷的定义

该公约第2条c款规定:考虑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件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有缺陷。(www.daowen.com)

(四)关于责任主体

该公约将生产者确定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并进一步解释了生产者的范围:(1)成品或零配件的生产者;(2)任何以将产品投入流通为目的的按商业惯例进口产品的人;(3)任何使自己名字、商标或其他标志特征出现在产品上,将其作为自己产品的出示者;(4)产品没有标明生产者时,每一供应者应被视为生产者,除非根据索赔人的要求,供应者将生产者或前供应者的身份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索赔人。

(五)归则原则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如果数人对同一损害都负有责任时,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六)赔偿和免责

该公约没有对赔偿额进行最高限制,而是确立了最低限制。它规定,对每个死者或伤者的赔偿额不得少于相当于7万特别提款权的国内货币;对同类产品的相同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害的赔偿额不得少于相当于1000万特别提款权的国内货币。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一,生产者未将商品置于市场销售。第二,依据情况判断,在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缺陷是投入流通后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该造成损害之缺陷产品不是用于销售、出租或为经济目的的分销,而又非在商业过程中制造或分销。第四,受害人本身的过失。不过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应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减少或免除生产者的责任。如果损害既是由产品的缺陷,又由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则不应该减轻生产者的责任。此外,公约第8条还规定,本公约规定的生产者责任,不得以任何免责或解除义务的条款加以排除或限制。

(七)时效

该公约规定了诉讼时效为3年,自申请人发觉或必须合情合理地发觉损害、缺陷及生产者的身份之日起计算。如果诉讼未在自生产者将造成损害的单个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10年内提出,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则受损害者丧失对生产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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