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统一立法下的产品责任法

国际统一立法下的产品责任法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比美国稍晚。随着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国际化,国际间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产品责任案件频繁发生。为了协调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7月25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以前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该《指令》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国际统一立法下的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比美国稍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欧洲各国都没有专门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它们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件。随着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国际化,国际间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产品责任案件频繁发生。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在产品责任涉及的方方面面的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产品责任承担的不确定性。这对国际经济的交往不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制定国际产品责任的统一实体法,如欧盟制定的《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二是利用冲突规范确定产品责任适用的准据法,如《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1976年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制定了一项《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为了协调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7月25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以下简称《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以前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英国、希腊、意大利和德国等国均已通过本国的立法程序将该《指令》纳入本国的国内法。该《指令》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了重大影响。(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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