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品责任构成条件详解

产品责任构成条件详解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责任的构成是据以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本书认为,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至于非财产上的损害,一般认为是精神损害,然而对精神损害是否能得到产品责任的赔偿,各国及学界并无统一的规定。

产品责任构成条件详解

产品责任的构成是据以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有以下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存在缺陷是要求承担产品责任不可缺少的要见,这是各个国家的共识。《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1965年版)、《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丹麦产品责任法》和《挪威产品责任法》均直接规定了产品缺陷的问题;《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等也对产品缺陷作出了规定。非但如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还对缺陷的范围和如何来认定作出了规定或形成了判例。例如美国的判断标准有三:消费者期望的标准、成本效益分析的标准、消费者期望标准和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的“两分法”三种标准。

2.损害存在

在英美法系,认为任何法律义务的违反都可能造成损害,并有所谓“名义上的损害”,“即虽然对任何利益没有实际损害,但在法律上某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犯的损害,即可证明是名义上的损害”。[12] 大陆法系早期只承认财产损害,后期随着文明的进步,个人人格及人身权逐步受到重视,各国均认为非财产性损害也应属可赔偿的损害范畴。本书认为,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www.daowen.com)

产品责任法的首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以使被害人的权利或利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从这个角度讲,“有损害则有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害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比较好确定,可直接根据缺陷产品使用前后受害人利益相差来确定。至于非财产上的损害,一般认为是精神损害,然而对精神损害是否能得到产品责任的赔偿,各国及学界并无统一的规定。

3.产品缺陷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13] 从表面上看,产品损害的发生少不了被害人的使用产品或运用产品的一些行为,但这并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唯一介体,在产品造成第三人伤害,即在行人被爆炸锅炉的飞屑所伤的情形下,实际上产品损害与产品间并无任何中介,但受害人亦得依据产品的缺陷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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