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品的定义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产品的定义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产品的概念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可移动的有形物。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产品显然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即卖方出售的、买方购买的标的物。在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的前提下,涉及原材料或能源能否受到进口国产品责任法保护的问题,所以法律适用问题就更加重要。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部分,应当依照有关侵权或产品责任的特殊的冲突规范来指引法律的适用。

产品的定义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1.产品的概念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可移动的有形物。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产品显然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即卖方出售的、买方购买的标的物。当然,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肯定属于可移动的有形物。

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货物)通常具有双重性:一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具有销售产品的目的;二是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具有购买产品或使用产品的目的。所以,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批发商和使用者等,其主体范围比较广泛。

(1)发达国家立法中的产品含义广泛

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扶持弱者的需要,欧美等发达国家界定的“产品”范围较广,尽可能涵盖到了所有用于销售、购买后用于使用的有形物。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含义十分广泛,几乎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东西,所有有形物,不论可以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可移动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都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把产品限于“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天然的或者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东西中去的物品。欧洲共同体的《产品责任指令》则把“产品”限于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可移动的产品。

(2)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含义

我国《产品责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我国在界定“产品”时,加入了两条限制性的条件:

第一,产品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工业品当然包括在内,是否包括初级农产品该条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初级农产品一般未经过加工和制作,因而其不应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产品,但专门作为良种销售的农产品亦应该认定为产品,因为其生产过程具有严格的要求,其价格和利润高于普通消费的农产品,其存在的缺陷往往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作为种子的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1] ;“对于与消费者人生有关的天然产品似应由产品质量法调整”[2]。也有学者认为,“因为加工、制作不易往农业生产上理解。但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以及国际上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应该把初级农产品包括在内”。[3]

第二,排除了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涉及一个国家、政府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另外,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建设工程方面的问题,例如《日本建设业法》和《韩国建设业法》等。(www.daowen.com)

2.原材料等特殊产品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范畴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在工业上迈进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代价,其中尤以原材料的需求为甚。目前发达国家及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原材料的需求上逐步由自给转变为从他国购买,由此导致了原材料供应上的矛盾层出不穷,再加上原材料贸易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对于原材料是否也属于产品的范畴,进口国对原材料出现质量瑕疵可否运用改过的产品责任法进行规制的问题也引发了关注。

在我国,矿石煤炭和初级农产品等是否属于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我国《产品责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可见,矿石、煤炭和初级农产品等货物是否属于产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经过“加工、制作”,是否属于排除适用的范围。

就矿石、煤炭、初级农产品等货物而言,显然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排除的范围,由于目前的矿石生产的流程,都将经历挖掘、配比、检验的流程,实际上都属于加工的范畴。至于煤炭,由于煤炭种类繁多,有些煤炭直接挖掘出来后出售,这些是没有加工流程的。至于农产品,无论初级还是深加工的,用于出售尤其是出口的,无疑都经过了种植、采摘、包装等工艺,也是必须加工之后方能买卖的。因此,矿石、初级农产品和部分煤炭等均可作为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3.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原材料和能源的主要进口国家,例如矿石、煤炭、初级农产品等。在许多采购过程中,由于认识的不同,也产生了不小的争议。在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的前提下,涉及原材料或能源能否受到进口国产品责任法保护的问题,所以法律适用问题就更加重要。

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部分,应当依照有关侵权或产品责任的特殊的冲突规范来指引法律的适用。一般而言,国际上关于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等。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可见,我国立法在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上有了创新,更加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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