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执法是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成员应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而且对这些程序和措施在实施中的有效程度也提出了要求,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在知识产权执法与一般执法的资源配置方面,该协定未设定任何义务。
知识产权执法是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成员应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而且对这些程序和措施在实施中的有效程度也提出了要求,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
Trips协议对各成员的有关司法制度提出了如下原则性要求:
第一,各成员应保证国内法中含有Trips协议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该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
第二,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公平、公正。这些程序不应过于繁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第三,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诉讼当事方。裁决只有在听取各方对证据的意见后方可作出。(www.daowen.com)
第四,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决定进行审议,并在遵守法律中有关案件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至少对初步司法决定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成员方没有义务提供审议机会。
第五,Trips协议并不要求各成员建立一套不同于一般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其国内法的能力。在知识产权执法与一般执法的资源配置方面,该协定未设定任何义务。
【注释】
[1]王春燕:《知识产权对货物贸易的影响》,中国法院网,2002年12月19日,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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