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展中成员国的特别条款

发展中成员国的特别条款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协议特别为发展中成员作出过渡性安排。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适当延长这一期限。为有效实施本协议,发达成员应发展中成员请求及依双方达成的条件,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和财务合作,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机构和人员培训。

发展中成员国的特别条款

Trips协议作为一个保护水平非常高的多边协议,其保护标准完全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对发展中成员一时还难以适用。为此,协议特别为发展中成员作出过渡性安排。

该协议第65条有如下规定:

第一,发展中成员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在本协议规定生效之日适用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其管辖范围内尚未予以保护的技术领域,则可推迟5年时间适用本协议关于专利的规定。

第二,适用过渡期规定的成员应保证,在过渡期内对其法律、法规和措施进行修改,不得导致与本协议有更多的差异。(www.daowen.com)

第三,对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要求,依协议第66条的规定,其经济、金融和行政管理,以及对创造一个可行的技术基础的灵活性需要,除本协议项下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的规定以外,不应适用本协议的时间,应以本协议生效后1年期满起的10年为限。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适当延长这一期限。

发达国家应鼓励其境内企业和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转让技术,助其建立一个稳妥可靠的技术基础。

第四,技术合作。为有效实施本协议,发达成员应发展中成员请求及依双方达成的条件,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和财务合作,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机构和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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