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Trips协议共有7部分73条。成员方实施Trips协议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Trips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五)最低保护标准原则Trips协议设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Trips协议共有7部分73条。7部分分别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渡性安排,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成员方应实施Trips协议的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议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议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

Trips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成员方实施Trips协议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Trips协议规定成员方应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待遇,不得低于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Trips协议所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民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把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造。

但这个原则也有很多例外,具体表现在:第一,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第二,来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第三,Trips协议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第四,Trips协议生效前已有的优惠等。(www.daowen.com)

(三)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也称权利穷竭原则,指经权利人或经其委托将其享有权利的专利产品、或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或其他受知识产权法律、相关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合法处分,如销售、转让以后,权利人就该产品(或其复制件)所享有的已被其处分的权利即告穷竭。权利穷竭原则也称为“首次售卖”原则。

(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原则及保护措施相适应,防止滥用权利原则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有助于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的互利,也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实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实际上这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也是协议的起草者、执行者与权利人应当承担的社会和历史责任。第8条规定,成员为了实施本协议的目的修改和制定其法律、法规时,可以为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五)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Trips协议设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协议第1条关于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规定:“各成员应确保本协议的效力”。这就是协议确立的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各成员应当确定履行本协议特别规定的义务。对于超过本协议标准的保护,第1条规定,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类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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