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探析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探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一)其他国际组织的立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早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Trips协议的宗旨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执法措施或程序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另外,还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侵权中,被侵权人的知情权。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探析

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智力成果的国际市场逐步扩大,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也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

(一)其他国际组织的立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早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或组织也相继缔结或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空前加强。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通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

但这些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实施完全依赖国内法,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很多有关的出口商对此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他们还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要经济利益,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将知识产权纳入重要谈判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成为WTO所管辖的3个主要多边贸易协定之一,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为Trips协议)所规范的对象。(www.daowen.com)

Trips协议的宗旨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执法措施或程序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

与已往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比,Trips协议具有已往公约所没有的对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体现在:

第一,Trips协议所涉及的客体保护范围比以往公约保护范围更宽,不但对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即专利、商标和版权作出规定,而且对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诸如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最新智力成果以及商业秘密都作了规定。在国际协议中也是首次。

第二,Trips协议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广,除以往公约规定的权利外,还强调了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进口权,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另外,还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侵权中,被侵权人的知情权

第三,Trips协议使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力度增强。原有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往往依靠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Trips协议不但对成员国内执法程序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还引入透明度原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增加国际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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