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的介绍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的介绍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也并不完全排斥直接适用WTO规则,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的介绍

加入WTO以后,针对我国如何适用WTO规则问题,理论界曾有过比较激烈的争论[1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间接地明确了WTO在我国不直接适用的问题。如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再如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还应参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而不是WTO规定,显然我国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来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WTO规则在我国法院不能被直接适用。

虽然WTO规则不能被直接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WTO规则对我国没有拘束力。我国采取了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再实施的办法,即间接适用WTO规则的方法[12]。如《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再如,为了履行遵守WTO《反倾销协议》,我国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其内容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通过执行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也就间接执行了WTO规则。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也并不完全排斥直接适用WTO规则,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可以说,这些规定都没有排除直接适用WTO规则的可能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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