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两反一保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两反一保法律制度分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制度有一些共同之处,如法定条件中都要具备损害后果,启动调查的程序基本相同,采取的措施都包括提高关税,均属于对外贸易救济范围内等。关于“两反一保”的国内立法,我国起步较晚。研究“两反一保”法律,加强相关立法尤显重要。

我国两反一保法律制度分析

“两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制度有一些共同之处,如法定条件中都要具备损害后果,启动调查的程序基本相同,采取的措施都包括提高关税,均属于对外贸易救济范围内等。

关于“两反一保”的国内立法,我国起步较晚。1994年《对外贸易法》我国首次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进行立法。国务院1997年制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对反倾销与反补贴作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入世后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我国2002年颁行实施了专门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作出新的规定,2004年又修订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4年开始施行。虽然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但一开始就具有与国际接轨、与WTO反倾销协议保持一致的特性。

为了正确理解和审理“两反一保”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应是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后,我国外贸出口额迅猛增长,我国产品以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低廉的巨大优势闯进国际市场,引起很多国家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对华反倾销的浪潮。自1979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糖精实施反倾销以来,我国已成为全球范围内被指控倾销和最终被裁定倾销的主要国家。同时,对华反补贴的案件也在增加。研究“两反一保”法律,加强相关立法尤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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