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制度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或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许可证是指国家规定特定产品进出口必须取得预先许可。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制度

(一)我国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

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对外贸易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在内的对外贸易活动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部)依照《对外贸易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都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2.自由贸易原则

WTO提倡贸易自由化,我国是WTO缔约国,也遵循自由贸易原则。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4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原则上采取贸易自由,但对特殊商品实行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管理制度。《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自由贸易原则。外贸主管部门可以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需要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口或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法》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才采取逐步自由化原则,目前在金融电信、分销服务、会计、法律服务、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广告商业咨询服务等行业都逐步开放。

3.维护公平的进出口秩序的原则

《对外贸易法》第4条规定,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法》第六章还针对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了若干重要的行为准则,如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不得有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定检验、违反外汇管理等行为。对于破坏、扰乱外贸秩序行为的外贸经营者将按《对外贸易法》第十章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二)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情形(www.daowen.com)

《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第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第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第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第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第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第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第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至于哪些货物或技术属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情形,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法》第2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第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第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第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管理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等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和技术,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外贸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许可,取得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许可证是指国家规定特定产品进出口必须取得预先许可。根据许可证管理的需要,我国还颁发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如商务部2004年《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7年联合颁发的《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2008年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等。

配额是指国家对特定产品进出口规定数量限制,关税配额是指国家对进口的某些产品的数量设定限制,配额内的产品实行较低关税,配额外的产品可以进口,但要缴纳较高关税。数量限制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其效果更为迅速、直观且简单易行。在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是最为有力的武器,为各国普遍采用。1947年GATT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各国实施数量限制,但考虑到国际贸易现实和各国经济发展现状,GATT和WTO又规定了若干数量限制上的例外[5]

我国长期以来对进口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1993年前我国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约占进口商品的20%。1993年后我国开始大幅度削减进口配额和进行许可证目录,入世后我国承诺逐步取消进口产品的许可证和配额。关于出口商品,1993年我国开始改革,实行少数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多数商品放开经营的政策。国家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商品(如钢铁、中药材等);在国际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出口额大、易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国外需要我国设限的商品(如烟花爆竹等);国外对我国实行配额限制的商品以及一些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等。对于国家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管理。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是我国非关税管制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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