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在世界排名第3,此后连续六年一直稳居世界第3位,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2]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短短30年时间,我国由闭关锁国、计划主导的对外贸易低起点,跃升为当之无愧的世界贸易大国,创造了世界贸易史上举世瞩目的奇迹。同时,3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的辉煌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改革开放铸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辉煌。
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949年9月29日,由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基础,标志着从新中国诞生之日起我国就开始实施对外贸易的法律管制。回顾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发展历史,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3]: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这个时期内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对外贸易管制方面采取垄断制度,即国家对对外贸易实行严格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外贸经营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家外贸专业总公司。政企不分、贸易结算方面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这个时期的我国外贸管制法律多以单行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
第二阶段是1979年至我国加入WTO。这个时期属于对外贸易改革开放阶段,或称外贸体制转型阶段。[4]我国的由国家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外贸管理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定了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向地方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实行外贸代理制,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大力实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这个阶段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基本完善,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就是在这一时期颁布并实施的。
第三阶段从我国2001年加入WTO到现在,与WTO接轨阶段。我国加入WTO的重大意义不仅是使我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而且使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得到了一次极好的发展机会。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对以前的整个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了原《对外贸易法》,并在全面清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废改立工作,使之能与WTO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我国陆续颁布了大量的调整对外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规范完备、内容丰富的庞大法律体系,为国内外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开展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www.daowen.com)
1994年首部《对外贸易法》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有了基本法。《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又制定修改和发布了一系列调整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初步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入世后我国政府忠实全面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为使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在入世两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总共清理了2300件与WTO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1413份对外经贸领域内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并修订了《对外贸易法》。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通过,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对外贸易法》和WTO有关规则,国务院还制定修订了包括《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基本上建立了符合WTO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情和对外开放需要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体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上,以《对外贸易法》为中心,由包括“三级法”和“五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建。这一体系从性质上划分包括法律(一级法)、行政法规(二级法)和部门规章(三级法)等;从形式上涵盖五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品检验法》等)。三是行政法规,以法律为其立法基础,是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由国务院制定,包括条例、决定、命令等。四是部门规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以保证法律条例的具体实施,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如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上述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对外贸易法》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对外贸易基本法,构成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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