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估价协议》的产生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根据海关估价程序所确定的价格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如何进行海关估价直接关系到关税的高低,以至于影响到产品的市场准入等。海关估价主要适用于实施从价关税的商品。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进口商申报的价格不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受,才能成为完税价格。
长期以来,各国都是基于国内立法来确定海关估价制度,彼此的海关估价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差异很大,致使完税价格不统一。海关高估进口货物价格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限制了货物的国际流动,减损各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所以,滥用海关估价将会造成完税价格的不确定性,阻碍世界贸易的正常发展。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通过规范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的估价方法,防止成员方使用任意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
GATT1947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应采用同类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价格等。该规定不够具体,不易操作。“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此规定作了详细解释。乌拉圭回合对《海关估价守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达成《海关估价协议》(Agreement on Customs Valuation)。WTO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
(二)《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由4个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海关估价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与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附件1:有关注释;附件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附件3:有关发展中成员。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协议》仅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对于非正常进口的货物,如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非商业性进口的货物,该协议不适用。
2.海关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6种估价方法作为各成员海关估价的依据。进口成员海关首先应使用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在无法使用货物成交价格时,可使用其他5种方法。6种估价方法应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前一种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才可采用后一种估价方法。但第5种和第6种估价方法,可以颠倒使用[6]。确定完税价格方法主要有:
(1)按照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货物出售给进口方,并进行调整后的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为了防止成交价格低于有关商品的正常价格,协议对成交价格规定如下限制条件:第一,买方使用和处置进口货物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第二,成交价格未受某种条件或因素的影响。第三,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按规定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第四,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或成交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
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已经支付或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一些费用,如经纪费、劳务费、专利费、许可证费用等,但这些费用未包括在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中,海关可以将这些费用计入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中。
(2)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如果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不真实,进口成员海关可以根据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与待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具有相同性质、质量和信誉的货物,货物外形的细小差别不影响对相同货物的认定。在确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时,还应考虑到相同货物的交易条件和交易数量上的差异,并予以适当调整。如果相同货物有多个成交价格,则以最低价格为准。
(3)按照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www.daowen.com)
类似货物是指,与待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在货物特性、构成、材料、功效等方面相似,并在商业上能够互换的货物。海关估价时,应考虑到类似货物的交易条件和交易数量上的差异,并予以适当调整。如果类似货物有多个成交价格,则以最低价格为准。
(4)按照扣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扣除价格是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成员的销售价格,扣除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如进口产生的商业佣金、利润、运费、保险费、进口关税和增殖税等国内税,从而确定待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5)按照计算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是指,按照待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生产商的通常利润以及销售货物产生的通常费用,作为完税价格。这种方法通常是在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卖方原意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情况下采用的。
(6)按照顺序类推法确定完税价格
当海关不能按照上述5种方法确定时,应采用符合本协议和GATT1994第7条规定的合理方法,并依据进口成员可获得的数据确定完税价格。
为了防止滥用按照顺序类推法,协议规定,完税价格不得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第一,按照进口成员生产该种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第二,为完税之目的,提供两种备选价格并采取了较高价格;第三,采用出口成员境内市场上的价格;第四,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计算价格以外的生产成本;第五,货物向第三方出售的价格等。
3.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
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程序,审查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包括进口商呈验的陈述书、单证、申报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可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或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满的,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直接要求司法复议。这些规定不妨碍海关要求进口商在上诉前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非《海关估价守则》签署方的发展中成员自《建立WTO协定》生效起,可推迟5年实施《海关估价协议》。如果认为5年时间不够,可提出延长过渡期的申请。成员方应对其延长过渡期的要求给予积极考虑。可推迟3年实施该协议中有关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的规定,即自《建立WTO协定》生效时起推迟8年实施计算价格方法的规定。发达成员应根据与发展中成员双边议定的条件,为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培训人员、提出适用《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建议、提供海关估价方法信息以及实施本协定的建议等。
5.争端解决、海关估价委员会及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
成员方因海关估价引起的争端,适用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如果一成员请求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有关成员应予以积极考虑,并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为使《海关估价协议》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WTO设立了海关估价委员会,审议协议的实施,解决政策问题;同时,世界海关组织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海关估价委员会由WTO各成员的代表组成,每年审议一次协议执行情况,并为WTO成员提供磋商机会,以确保实现该协议的目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由WTO各成员代表组成,非WTO成员的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可成为观察员。该委员会从技术角度确保《海关估价协议》适用和解释的统一,还为解决WTO成员或争端解决专家组提出的技术问题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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