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产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利用一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措施,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
为了防止技术性措施被用做贸易保护手段,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国际社会认为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1970年成立了一个政策工作组,专门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与质量认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并负责起草防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草案。“东京回合”通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该协议只对签署的缔约方有效。乌拉圭回合对该协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之成为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有效。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附件1规定了本协定使用的术语及定义;附件2规定了技术专家组;附件3规定了有关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www.daowen.com)
该协议宗旨是: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所谓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命令、决定、条例,以及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等要求。所谓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的文件,包括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和指南,以及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所谓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具体来说,就是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或上述各项程序的组合。
该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另外,该协议不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
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现实状况,该协议规定,任何成员都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各成员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成员请求,审查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技术性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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