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产生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如保护人类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危害;保护动物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危害等。
在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以后,某些缔约方可能会更多地、不合理地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为消除这种威胁,《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应运而生,《农产品协议》中也设有专门条款。《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个新协议,其宗旨是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也有一定的联系,两者区别在于管辖范围不同,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除与上述三个领域有关外,其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其管辖。如进口瓶装饮用水的制瓶材料是否对人无害、所装的饮用水是否有害等,属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范围;而瓶子的体积大小、形状是否符合超市货架摆放和展示要求,则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由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应遵循的规则、发展中成员所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职能、争端解决等。主要内容如下:
1.成员方应遵循的规则
成员方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遵循如下规则:第一,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二,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三,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四,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专家在进口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或者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所做出的科学分析报告,是进口方是否进口该产品的决策依据。第五,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第六,保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www.daowen.com)
2.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规定:第一,成员方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如果分阶段采用新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给予发展中成员更长的时间。第二,以双边的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如针对加工技术、科研和基础设施等领域,采取咨询、信贷、提供设备和培训等方式。第三,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可推迟2年,即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此后,如果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可以有时限地免除其在该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为监督成员执行协议,WTO设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以加强与主管标准的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并制定相应程序,监督和协调国际标准的使用。该委员会还应对协议的运用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修正该协议文本的建议[3]。
4.争端的解决
因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发生争端,成员方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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