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附件1列举了12种属于出口补贴的典型情况。《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仅对工业品的补贴作了规定,该协议并不涉及农产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对采取反补贴措施规定了要求,该部分既包括实体要求,又包括程序要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了确定利益存在及其数额的规则,明确规定可以累积确定来自于不同成员的补贴进口的效果。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产生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各国广泛采用。补贴使产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消费者。但补贴扭曲了资源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如同关税,只不过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增加一个价值额,而补贴是对国内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如同倾销,对商品进口国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反倾销相比,补贴是一个政府政策问题。

GATT1947第6条和16条就开始涉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东京回合达成了《反补贴守则》,对GATT1947第6条和16条给予重大发展。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成为WTO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共包括11个部分和7个附件。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1.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规定,补贴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成立:补贴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政府赠款、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货物等。

2.专向补贴

专向性(specific)补贴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的产业、企业地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专向性补贴,并规定了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企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予以补贴)、产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予以补贴)、地区专向性补贴(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予以补贴)和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标准和条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主管机关有明确指示,补贴只给予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该补贴就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如果对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却给予了补贴,则可以认定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只要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就被认定具有了专向性。

3.补贴的种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有人形象地称为红色补贴、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

(1)禁止性补贴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当地成分补贴)被协议认定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为唯一的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出口补贴的影响在于:刺激出口数量的增长,使其他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可能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出口企业得到的补贴都是出口补贴,因为出口企业完全可以享受非专向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附件1列举了12种属于出口补贴的典型情况。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唯一或其中一个条件而给予的补贴。与出口补贴给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进口替代补贴是给予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这种补贴的影响是: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国产品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进口替代补贴的对象可以是生产商,如给予进口替代产业优惠贷款,或为此类企业提供比其他企业更优惠的货物或服务,或在外汇使用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或减免此类企业所得税等。进口替代补贴的对象还可以是使用者、消费者,如对进口替代产品使用者给予物质奖励,允许该使用者对进口替代设备进行加速折旧,或者给予此类设备的增值税给予全额抵扣,对购买进口替代设备提供优惠贷款等。

(2)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也被成为“黄灯补贴”,是指那些虽然不被禁止,但如果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时,可能通过反补贴税措施等被指控的补贴。(www.daowen.com)

(3)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也称“绿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是指可以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地区的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环保补贴是指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环保要求而提供的援助。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对上述补贴规定了非常详细的限定条件。该协议第31条规定,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临时适用5年(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仅对工业品的补贴作了规定,该协议并不涉及农产品。《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补贴作了特殊规定。

4.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以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对采取反补贴措施规定了要求,该部分既包括实体要求,又包括程序要求。

如果一成员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补贴是否存在,需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一部分(补贴和专向补贴的定义)确定,而损害和因果关系需根据第五部分规定的标准确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了确定利益存在及其数额的规则,明确规定可以累积确定来自于不同成员的补贴进口的效果。

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了详细的反补贴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反补贴调查的发起和进行,采取临时的以及终局的措施,承诺的使用,措施的期限。这些规则的关键目的是保障调查能够以透明的方式进行,所有利益方都有机会捍卫自己的利益,调查当局应充分解释其裁定的依据。

如果一成员在采取反补贴措施过程中,未能遵守实体和程序上要求,其他成员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提出质疑。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实施补贴措施,该成员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同时也可以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定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对某一特定补贴只能采取一种形式的救济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或者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4条或第7条采取报复措施。

5.补贴的争端解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之间有关补贴的争端,提供了更为快捷的多边解决程序。如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其他成员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使其利益丧失或造成严重妨碍,可以要求与补贴实施成员进行磋商,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如在提请磋商的60天内不能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参与磋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当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判定对其他成员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补贴存在,该报告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提供或维持了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取消补贴。如果通过报告后6个月内受指控成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取消补贴,且没有能够达成给予补偿的协议,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申诉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该措施应与裁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的性质及程度相适应。

对于反补贴措施,如果争端一方持有异议,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提交仲裁,就反补贴的适当性作出裁决。

6.机构和监督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六部分,WTO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监督该协议的实施。还设立常设专家组,在争端机构专家组的请求下,依据争端解决程序确定某一补贴是否属于被禁止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5条规定,各成员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所有的专向补贴,该通知应受委员会的审查和讨论。每3年都应向委员会通知新的和全部的专向补贴。该通知义务涉及所有货物、任何部门以及任何级别的政府,没有提供专向补贴的成员也应通知。协议第32条要求所有成员应将反补贴税立法和规章通知委员会,没有反补贴法的成员也要通知。成员应每半年向委员会通知其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并在采取初步的和终局的反补贴税措施时通知。应将其发起和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主管当局通知委员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