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的货物贸易多边规则主要有两部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货物贸易具体领域的12个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协议的原则和法律基础。
1947年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及WTO成立前对这些条款所作的修正,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47)。1995年WTO正式运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新诞生的WTO并行一年;GATT1994取代GATT1947,与《建立WTO协定》附件中的有关协议一起,规定了WTO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义务。GATT1994吸收了GATT1947的实质内容,对GATT1947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开放货物贸易市场是WTO货物贸易协议的基本要求,表现在:第一,GATT1994要求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逐步开放市场,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进行竞争。成员要承诺除非得到WTO的允许,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第二,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产品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并逐渐降低关税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不确定性来决定其投资行为。(www.daowen.com)
但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一成员放弃对本国市场进行必要合理的保护,WTO不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要求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所谓非关税措施,是指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由于非关税措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影响贸易的发展,因此WTO专门制定了上述协议,以约束各成员方的行为。
如果某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为了保护进口国国内工业发展,WTO的《反倾销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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