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其中规定:当事人通过电子提单密码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目的。《电子提单规则》第10条规定了纸面提单与电子提单的转移问题。
提单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单证,纸面提单的转让通过背书方式完成,这种方式显然不能适用于EDI技术下的电子提单。19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其中规定:当事人通过电子提单密码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目的。其具体过程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后,按照发货人电子地址给发货人收到货物的电信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成为持有人[3]。即“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放货、指定收货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在电子提单与书面提单并存时,贸易欺诈风险会大大加大,如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由于电子提单的使用会更加隐蔽,严重程度也会大大增加,两者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问题。《电子提单规则》第10条规定了纸面提单与电子提单的转移问题。在处理电子数据与书面的关系时,《电子提单规则》第11条采用了“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t)原则:“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取本程序的各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辩。”(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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