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交易的特点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与托收和汇付方比,信用证主要有以下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卖方(受益人)所作的付款保证,与买方的信用无关,银行不能以买方将破产、倒闭、不能付款赎单等理由拒绝向卖方付款;付款后也不能因为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而向卖方行使追索权。信用证下,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银行破产、倒闭等情况下,买方才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虽然依照买卖合同的内容开出,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致,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份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UCP6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所以,卖方提交的单据,只要符合信用证规定,即使与买卖合同不符,银行也必须予以接受并予以付款;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信用证的规定,即使与买卖合同相符,银行也有权拒收并拒付货款。银行仅以信用证规定为依据,决定接收或拒收单据。
3.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交易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交易。单据是信用证交易的标的,信用证上的当事人所处理的仅仅是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银行只审查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不是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单据符合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得以货物不符等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银行对单据表面的审查,遵守“严格相符”的原则,即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而且单据之间也应相符,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二)信用证交易原则
1.信用证交易独立原则
所谓信用证交易,是指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交单付款的交易。信用证的特点,决定了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是独立原则,即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作为基础的货物交易的,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交单付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独立于信用证的基础交易即货物买卖,与货物买卖无关,不受买方的影响,也不受货物的影响。
根据UCP规定,银行受理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仅就单据表面的记载,以合理的注意予以审查,判断单据表面所记载的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银行拒收单据时,也只能以表面上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或单据之间不一致为由,不能以货物不符或单据不真实等其他理由拒收单据。
UCP600第34条等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使银行不致卷入买卖双方的买卖纠纷之中。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B.S惠布尔解释说,“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不可能指望银行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但如此规定的结果,却使得买方承担了被欺诈的风险。
2.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原则
根据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原则,银行只查单据表面,不查单据的真伪;只查单据,不查货物。这样就使得不法商人乘机钻空,伪造单据,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后向银行骗取货款,可能根本就不交货物。(www.daowen.com)
近年来,信用证欺诈的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危害之大,令人十分震惊。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可以说是不法商人利用了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是信用证交易的独立原则“保护”了欺诈者的欺诈成功。可见,如果继续遵守独立原则,坚持信用证在任何情况下都独立的话,将会使信用证欺诈越来越多。只有在确认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同时,也确认有例外的情况,即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例外,才能减少信用证欺诈,并打击信用证欺诈。
(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确认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同时,也确认有例外情况,即信用证欺诈时例外。信用证交易独立原则是在基础交易没有欺诈的情况下适用的,如果基础交易有欺诈现象,则信用证交易就不独立于基础交易。如果卖方在基础交易中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求司法干预,申请法院下令禁止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首次采纳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该法典在第5114条中对信用证交易的原则作了规定。
(2)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目前,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很多,但大概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卖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买方;二是买方伪造信用证欺诈卖方;三是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欺诈银行。信用证欺诈,已经超出了国际贸易法律的范围,构成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常常出现被国外不法商人欺诈的情况。有的是国外卖方利用假单证骗取我国银行对外付款。有的是国外买方利用软条款信用证骗取我国卖方履约保证金等,给我国出口收汇带来很多损失。
(3)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银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意识或履约行为,从而减/降低银行信用程度的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可以使信用证名义上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属于可撤销,开证申请人通过“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使银行信用受制于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银行信用。
信用证“软条款”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在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复样确认之后才生效。
第二,信用证规定商品在进口国检验,如不符合进口国标准,银行拒付货款。
第三,信用证规定一些单据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受益人不熟知的某个机构出具,或规定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经过其他方面会签,并由开证银行核实是否与其存档的签样相符。如“由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上应有开证申请人的会签,该会签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的签字记录完全一致”。
第四,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征得开证申请人指示,由开证银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而开证申请人却不及时安排或落实,使受益人无法正常交货和议付。
第五,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如运输单据为Airway Bill,却以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价格术语如CIF成交,使受益人无法执行。
第六,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可凭正本提单不付款而先提货等。
软条款信用证往往被不法商人用来骗取履约保证金,或骗取货物、中介预付金,成为一种欺诈手段。软条款信用证,违反了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原则,将银行的付款责任与进口方的利益联结起来,将货物与银行的信用证业务责任联结起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立,当事人各方就必须遵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由于其所特有的隐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必须给予足够的警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