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信用证可否撤销划分
根据UCP500第6条和第8条,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
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有权随时予以撤销或修改,而不必事先征求受益人等同意。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对受益人不利。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信用证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等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有保障,使用得也最多。根据UCP600第2条和第3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可见,随着时代发展,可撤销信用证已经基本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实务中确有开立该类信用证的需要,必须在信用证中列明具体的条款以反映信用证可撤销的特性。
(二)按信用证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
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货运单据主要包括发票、提单、保险单、商品检验证书等,是买方提取货物、报关、索赔及转售货物等的依据,买方通常都要求付款时卖方应提交单据,所以,跟单信用证使用得最多。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仅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就付款的信用证,有时信用证要求汇票随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视为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预付货款情况下采用得多。
(三)按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予以保兑划分
根据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予以保兑,信用证可以分为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有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予以承兑和付款的信用证。另一家银行是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对信用证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保兑银行在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时应在信用证上注明“保兑”等文句,保兑银行大多是通知银行,保兑信用证通常是在受益人对开证银行不信任时使用的。
如果一个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具有双重保证,既有开证银行的保证,也有保兑银行的保证,对受益人最安全。但是也应看到,对于信誉很好的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通常也无须保兑;对于信誉不很好的开证银行所开的信用证,也很可能没有银行愿意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费用和开证费用等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不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予以保兑,在信誉好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成交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使用。
(四)按付款时间划分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后立即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及时、迅速收汇。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凭受益人的远期汇票和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使用远期信用证时,如果需要贴现,贴现银行需要扣除贴现费用和提前付款的利息。远期信用证还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第一,银行承兑的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由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在承兑远期汇票前,银行对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银行就成为远期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对汇票持票人等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第二,延期付款的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受益人无须开出远期汇票,当然也就不能贴现,受益人应自己垫款,不利于资金周转。
第三,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规定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由付款人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买方承担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表面上是远期信用证,但从其条款的规定来看,却是即期付款的,且卖方能够得到充足的货款,所以称为假远期信用证。但对买方来说是到期才付款赎单,也被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五)按信用证可否转让划分
根据信用证可否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常常是中间商,他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第二受益人),由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货物,并备齐货运单据,但信用证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果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承担买卖合同的责任。我国有时出口商品由各总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后由出口地公司负责交货,这样需要国外开出可转让信用证,由总公司(第一受益人)转让给负责交货的出口地公司,就地交货和议付货款。
UCP600第38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时,信用证才可以转让。如果信用证上注明“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词语,并不能使信用证具有可转让的性质,银行可以不予理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再往下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是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就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上的数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数额又恢复到原来的数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额为止。循环信用证主要用于长期分批均匀供货,开证申请人免去了多次申请开证、改证的麻烦,并节省了开证押金。
循环信用证有不同的循环方法,如自动循环,即受益人每期用完一定数额以后,不需银行通知,信用证可自动恢复到原来的数额。非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以后,必须等银行通知,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来的数额继续使用。半自动循环,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银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才可以自动恢复原来的数额使用。此外,循环信用证可以按照时间来循环或按照金额来循环。(www.daowen.com)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第一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证的受益人,第一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证的通知银行就是第二证的开证银行。
对开信用证通常使用于对等贸易中,两个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互为买卖双方,都需要向对方开出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数额大致相等。两个信用证互相约束,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是一方信用证以收到另一方信用证为生效的条件,以减少商业风险。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也称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出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转售货物的需要,或者是两个国家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业务时,通过第三国以此方法来进行贸易的。
(九)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银行允许受益人在未交付货运单据以前,可以凭汇票或其他证件支付款项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通常使用于预付货款等情况,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反,开证银行付款在前,卖方交单在后。
预支信用证可以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通常凭卖方的光票付款,如果将来卖方不交单,开证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预支信用证通常用红色打印预支信用证上的预支条款,因此也被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但是也有用其他颜色打印预支条款的,其效力基本相同。
(十)按付款方式不同划分
根据付款方式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是指信用证上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凡是信用证上指定付款银行的都是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的单据付款,受益人不必开出汇票。付款信用证包括前面所介绍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上指定某一家银行承兑卖方开出的远期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以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公开议付是指任何银行均可以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议付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家银行或开证银行本身进行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在议付银行,议付后,议付银行成为汇票持票人,在开证银行拒付时,有权凭汇票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十一)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也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或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等,是指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也就是说,开证银行承诺,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某项义务如未支付货款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开证银行就承担履行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责任,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由银行给予的补偿,使用于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预付货款等业务中。美国等也把备用信用证使用于货物买卖下的货款的支付。
2.备用信用证与普通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它与普通的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交单符合信用证就可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可以凭备用信用证开出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取得开证银行的偿付。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义务,备用信用证就备而不用了。
第二,跟单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而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除了货物买卖之外,还包括其他的交易。
第三,跟单信用证一般要求随附货运单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随附开证申请人不履行的证明材料。对受益人来说,备用信用证就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能够取得补偿的一个信用证。
3.关于备用信用证的立法
UCP600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但由于UCP对备用信用证使用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公布了《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该惯例1999年1月1日实施。
1995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该公约于2000年1月1日生效。该公约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同一概念,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是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担保人或开证行)的承诺,在受益人提出索求或附有单据的索求时,根据承诺的条款和单据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或可确定数额,该要求表明或可从中推定,由于申请人(本人)违约、其他意外事件、借款或预付或到期债务的原因,付款到期。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但它并不总是发生付款。各方通常并不希望索偿要求真正提出,开证行的责任是“备用的”。
国际商会1978年制定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但该规则未被广泛接受。1991年又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上述规则皆属于惯例性质,只有在保函中明确援引时才对保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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