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其内容和格式都没有统一规定。国际商会1970年曾经通过了《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建议各国银行使用。信用证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规定
通常规定信用证的到期日、到期地点以及是否可以撤销和可以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等。信用证在到期日之前有效,信用证的有效期通常在装运期后15天左右到期,与装运期有一段时间上的间隔,以利于卖方准备单据;在有效期内,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卖方应在有效期内提交单据。应避免信用证的双到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所规定的装运期同时到期,如信用证有效期至6月30日,装运期6月15日至30日,这样就有可能在装运完货物和备齐各种单据时,信用证也该到期了。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买方所在地对卖方不利,而在卖方所在地则对卖方有利,这样使得卖方容易掌握信用证到期时间。
2.对当事人的规定
通常应当记载的当事人有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有可能记载的当事人有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和偿付行等。
3.对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的规定
关于信用证的金额,主要包括币别代号、金额和加减百分率等。关于汇票条款,主要包括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和付款人等。
4.对货物规定
通常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包装、金额及合约号码等。(www.daowen.com)
5.对运输规定
通常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船等。应注意的是,装运的最迟期限应是签发提单等装运单据的最迟期限,即货物装船完毕的期限,而不是开始装运的期限。
6.对单据规定
通常规定卖方应提供哪些单据,并对卖方所提供的单据提出要求,如卖方应提供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规定等。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通常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卖方提交单据上的记载内容,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否则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7.对受益人开立汇票的规定等
信用证通常都有关于受益人开具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n Under Clause),以此说明受益人的汇票和信用证的关系。在信用证下,信用证授权受益人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自己,也可以是议付银行,出票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此外,信用证通常还有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
8.关于责任文句的规定
信用证上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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