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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能要求开证银行承担货物不符责任。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责任

开证申请人即货物买卖中的买方,与卖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开证银行是委托付款的合同关系,遵守的是开证申请书的约定,承担对卖方和开证银行两方面的责任,也享有两方面的权利。

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

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开证的具体时间,而规定“立即”(immediately)开证,则买方应按一个勤勉办事的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尽快办理开证;在买卖合同只规定装运期限而未规定开证时间时,买方应在装运期限前的合理时间内开出信用证,最迟也应在装运期限开始后的第一天开出信用证。买方未按规定申请开证,构成违约行为。第二,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内容申请开证,填写开证申请书,保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致,否则,在卖方要求下,买方有义务申请银行修改信用证。第三,向开证银行提供押金或其他保证,并保证在单据相符情况下付款赎单。第四,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开证银行是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的,最后,买方应付款赎回单据,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单据属于开证银行。第五,如果开证银行破产,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

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有权在付款赎单之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第二,付款赎单之后,对到达目的地的货物有权进行检验,发现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如果属于卖方的责任,有权根据情况采取补救措施,或拒收货物,向卖方追回货款,或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等。但不能要求开证银行承担货物不符责任。第三,在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等情况下,如果卖方未提供,买方有权不申请开证。

(二)开证银行的权利和责任

1.开证银行的责任

开证银行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第一,开证银行应按照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上的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办理。第二,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能因申请人的原因如破产等而解除付款责任。第三,开证银行审单付款后,如果遭到申请人的拒绝付款赎单,不能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终局的。

2.开证银行的权利

开证银行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在开出信用证之前,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第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权严格审核,以确保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点,有权要求予以修改,修改后仍不符的,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第三,开证银行付款后,在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情况下,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如果处理后仍有损失,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

1.受益人的责任(www.daowen.com)

受益人是有权使用信用证而受益的人,是信用证下的汇票出票人,其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第一,收到信用证后,经审核与买卖合同一致,应在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运货物。第二,装运货物后,备齐各种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信用证所规定的提单出单后特定的交单期限内提交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提单出单后的特定交单期限,则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提单出单后的21天内交单。第三,提交的单据应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对不符的单据有义务进行修改。银行受理单据时,遵守严格相符原则。第四,对买方,承担货物与买卖合同相符的责任。

2.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收到信用证后,有权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发现与合同不符的,有权要求申请人即买方修改,由申请人再通知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修改后的信用证由通知银行通知受益人。第二,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有权要求付款银行付款。如果付款银行不遵守信用证,有权向法院起诉开证银行。第三,如果开证银行破产倒闭,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在保兑信用证下,也有权要求保兑银行付款。第四,在开证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都破产的情况下,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如停止装运或行使停运权等。

(四)通知银行的权利和责任

通知银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是开证银行的分行或代理银行,将信用证正本交给受益人,而留下副本。通知银行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向受益人保证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以后,应核对印鉴或密押,如果不能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应告知受益人。第二,通知银行有义务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如果错误地通知了信用证的条款,给受益人造成了损失,应予以赔偿。第三,通知银行是否承担议付或付款责任,取决于信用证的规定和通知银行的意愿。如果承担了议付或付款责任,则成为议付银行或付款银行。

(五)议付银行的权利和责任

议付银行也被称为押汇银行或购票银行,议付后成为汇票的持票人,议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第一,议付银行有权决定是否议付,对于信誉不佳的开证银行所开的信用证,有权不议付,因为议付银行作为持票人要承担遭到拒付的风险。但是限制议付的信用证除外。第二,议付银行有权根据信用证审核单据,以防因为单据不符而遭到开证银行的拒付。第三,议付后,作为持票人,有权凭汇票和单据要求开证银行付款,以收回向受益人所垫付的款项。第四,如果遭到开证银行的拒付,议付银行有权凭汇票、单据和拒付证明等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六)付款银行的权利和责任

付款银行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付款银行,也可能是开证银行本身或其他与开证银行有委托付款关系的银行。付款银行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有义务履行付款责任。第二,付款后,有权根据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要求开证银行偿付款项及有关费用。第三,付款银行是代理开证银行审单付款的,其付款是终局的,付款后,不再享有追索权。

(七)保兑银行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UCP600第2条,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和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Confirming Bank)。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因开证银行规模较小、信誉不明或开证银行所处的国家的经济情况不佳等原因而需受益人所熟悉的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保兑银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银行或其他信誉良好的银行,此担保银行称保兑银行。保兑银行如果愿意承担保兑责任,应在信用证上注明“保兑”字样,如果不愿意保兑,应及时通知开证银行。

一旦承担了保兑责任,保兑银行就处于与开证银行同样的地位,其权利责任主要有:第一,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付款后,如果因为开证银行的原因不能得到偿付,则不能向受益人等行使追索权。第三,付款前,有权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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