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含义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据此,我们可以说,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凭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给予承兑或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买方,而受益人通常是卖方,可以简单地说,信用证就是买方所申请的开证银行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所谓“承付”,根据UCP600第2条规定,是指承兑或付款,具体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指即期付款。第二,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指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第三,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指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信用证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形式。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空邮寄送通知行,这样的形式目前已经很少用了。电开本是开证银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信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其中,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凡是按照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信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被称为SWIFT信用证。SWIFT信用证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点,而且传递快、成本低。SWIFT信用证在欧美和亚洲国家广泛采用,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占有很大比例。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第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的人。UCP600 第1条规定,“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开证申请人是指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英文表达方法包括Opener(开证人)、Buyer(买方)、Purchaser(购买方)或Importer(进口商或买方)。
第二,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UCP600第2条规定,“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开证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第三,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银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信用证受益人。通知银行只负责通知和传递信用证,不承担义务。通知银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第四,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受益人是在信用证中载明有权使用信用证,并可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签发汇票或提示单据收取信用证所列金额者。受益人,其英文表达方法主要有:Seller(卖方)、Exporter(出口商)、Shipper(发货人)、Drawer(出票人)或Addressee(抬头人)等,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
第五,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也称购票银行、押汇银行或贴现银行(Discount Bank)。议付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予以办理议付。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这种信用证是限制议付信用证),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自由议付信用证),通常是通知银行兼任议付银行。
第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另一家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付款银行的责任是根据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所以叫付款银行。按汇票付款,不管汇票的持有人是谁,只要汇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应予以付款,所以也叫受票银行(Drawee Bank),付款银行通常由开证银行来承担。(www.daowen.com)
(三)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第二,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当地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按照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其他保证。
第三,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授权卖方开出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信用证寄交给通知银行。
第四,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后,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第五,受益人即卖方审核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如果不符,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果相符,则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装运,备齐各种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凭货运单据向议付银行议付货款。
第六,议付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单据相符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议付是指由议付银行对汇票和单据付出对价,是汇票的受让人,如果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则不能构成议付。议付这种做法也被称为出口押汇,是指卖方所在地的议付银行以卖方的货运单据为抵押,扣除押汇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即押汇利息,向卖方提前垫付货款的一项融资业务。议付银行就是押汇银行,赚取的是利息。
第七,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索偿款项。
第八,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第九,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第十,买方付款,取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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