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与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做法有较大的差异,当事人的解释也各不相同。为了商业和金融的发展,规范托收业务的做法,国际商会在1958年制定了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规则,即《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被简称为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该规则于1979年被修订并被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作为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1993年再次修订《托收统一规则》,新修订的规则被简称为第522号出版物(或URC 522),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是当前调整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最新、最重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它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托收定义、托收方式、指示方式、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相关规定。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
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该规则的基本思想是,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切风险、开支费用和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均由委托人承担。
(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托收的定义。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以取得承兑或视情况付款,或者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商业单据,或者按照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2.托收所处理的单据包括资金单据和/或商业单据。资金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装运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以及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其他一切单据。
3.托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提示银行和付款人。(www.daowen.com)
4.银行在托收中的主要义务。一是首先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二是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批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当事人。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5.银行免责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任何信息和单据的传递错误与迟延;二是不可抗力和罢工等事件造成的后果;三是在承兑时,提示行仅负责查看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确,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
6.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主要包括支付银行在托收中所发生的开支、费用和手续费等,包括对因按照外国法律或习惯而增加的银行义务和责任的补偿,以及由银行代付的与拒绝证书或保全货物有关的费用等。
7.如果跟单托收中的资金单据包括远期付款汇票,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该托收是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的指示。若未载明该项指示,则视为付款交单。
(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作用
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采纳和使用。但应指出的是,该规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供世界各国银行处理托收业务时适用的一种国际惯例,不是国际公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当事人约定采用该规则时才受规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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