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扩大交易的同时也不愿意放松信用风险,秉承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规则。买方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要求卖方给付款方面的宽限,最后双方也很有可能会在远期付款交单这一托收方式上达成交易。从理论上讲,远期付款交单下,只要卖方不交出单据,就有物权上的保障,还可能有票据法的保护(因买方对已经承兑的汇票承担着主债务人的到期付款的责任)。
但托收方式毕竟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卖方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发完货后才收款。这就容易出现进口商承兑后拒付或延付的风险。一些国际贸易案例还表明,并不是任何国家的银行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是任何买方都有守法意识,所以远期付款交单的安全性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也还是有偏差的。因此,托收方式在欧美等商业信用较好的地区使用较为普及,而在亚太地区使用较少。
托收方式下,承兑交单风险最大。买方承兑汇票后、付清货款之前,银行取得了卖方授权,就把货运单据交给了买方。如果买方在汇票到期日拒付货款,卖方将遭受重大的损失。所以,卖方选择承兑交单时应特别慎重。
(二)托收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为了降低风险,卖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选择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只有买方付款后代收行才可以交单,如果代收行擅自交单给卖方带来损失,应向卖方承担责任。付款交单下,卖方一方面可以通过控制货运单证来要求买方付款,另一方面还可通过票据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2.注意调查国外买方、代收行以及进口国的相关情况
卖方应注意调查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买方国家的外汇管制等情况,决不能因为迁就买方充当了融资对象,主动授意代收行可凭进口商信托收据放单。还应了解国外代收行的情形,力争选择熟悉国际惯例的信誉好的银行做代收行。(www.daowen.com)
3.争取选择CIF贸易术语成交
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取得保险单,并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等转让给买方。如果货物在交单前损失的、买方又拒付货款时,依照《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银行应将包括保险单和提单在内的托收单据退还卖方,保险单不发生转让,卖方仍是货物被保险人。此时卖方可以一方面联系船公司,通过行使货物中途停运权来截留货物,另一方面可凭退回的保险单取得保险赔偿。这就避免了FOB和CFR术语情况下,因货物在航行途中损失,买方不付款,卖方又不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严重损失。
4.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保险
如果双方按照FOB和CFR术语成交的,卖方应在国内投保卖方利益险。卖方利益保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oncerning Sellers’ Interest Only),是以卖方利益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的一种保险方式,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
该险别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以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结算方式下,如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国外买方又拒绝向卖方付款或承兑,这样卖方利益将受到损害,卖方利益保险就应运而生。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卖方利益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买方拒收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卖方的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但是被保险人应将向买方或第三者追偿的权力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这种保险往往会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对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此外,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收汇安全和银行信贷安全,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国内企业在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
我国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我国在加入WTO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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